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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23, Friday申命记 第 21 章

Abu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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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盛康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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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分享

当我第一次作为一名中学生来到新加坡时,我说的是“标准”英语,而我必须学习新加坡式英语。我最早学会的新加坡式英语表达之一是“abuden” ,它是福建话“a-bo”(意思是“如果不是”)和英语单词“then”(也就是“然后”的意思)的组合。放在一起,它是用来表示“如果不是,那么如何? ”或者换句话说,“显然地”。

我们在申命记第21章看到了语言的类似性,摩西列出了神的律法,涵盖了生活的五个不同领域。摩西使用所谓的辩证法则,这是一种描述带有先决条件的律法的花俏方式,这些律法其实是说:“如果……那么”——如果ABC发生了,那么就做XYZ。

第一部分(21:1-9)涉及尚未侦破的谋杀案赎罪。如果凶手的身份是个谜,那么离尸体最近城的长老们要举行一个仪式,从他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见申命记13:5, 17:7,19:13,19:19)。

虽然这在我们“现代人的目光”里看来可能很奇怪,因为只有当你被定罪时,你才是犯了那项罪。人们从法律层面而不是道德的角度来考虑是否犯罪。因此,在我们的现代文化中,即使我们基督徒也习惯性认为: 只要是合法的事情,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神的眼中却不是这样。所以,在一个匿名谋杀的案例中,即使法律责任不能被判定,道德上的罪却仍然存在,并且必须通过整体的赎罪来把罪从神的群体中驱出去。这就是长老们声明的目的,他们的群体里没有人是凶手,也不知道凶手的身份。

日本对保持社区清洁有非常高的集体公民意识。在日本,如果一个不认识的人把汽水罐扔在人行道上,路人很可能会把它捡起来扔进最近的垃圾桶里。过路人没有法律义务上这样做。他对扔在人行道上的汽水罐不负有律法责任,但如果他让汽水罐留在人行道上,而不是扔掉它来维护社区清洁,他在道德上会有负罪感。

来到第二部分(21:10-14)神制定了律法来保护在应许之地以外的战争中,被俘虏的异国妇女(申命记20:13-15)。在战争中被俘的妇女受性侵、被当作奴隶、受折磨或被杀害是司空见惯的。神将以色列与她周围的异教国家区分开来,禁止以色列人做当时的许多异教行为,例如: 用儿童祭祀,崇拜偶像,以及在申命记21章所记载的,虐待女性俘虏。

如果一个以色列人想娶(不是性侵!)一个女俘虏,那么他必须对她表现出适当的尊重,并提供给她:

(a) 庇护 (21:12“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

(b) 体面的衣服 (21: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

(c) 保护/安全 (21:13“住在你家里”) ,以及

(d) 适当的哀恸时期 (21:13“哀哭父母一个整月”)。

如果男子后来决定要和这个女人离婚,那么他就要放她走,让她作为一个完全自由的女人,开始新的生活——她不能再被当作奴隶,丈夫不能卖她或虐待她。

我们必须注意到,神在这一节所关心的是对弱势妇女的福利和保护。这段经文并不是说神准许离婚。

同样地,我们必须在第三部分(21:15-17)再次小心地理解,这段经文不是关于神对一夫多妻制(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是一妻多夫制(同时有一个以上的配偶)的认可。这里的重点是: 丈夫对妻子的态度不能影响他对妻子和孩子的法律责任——如果他不爱他的第一个妻子,那么他也不能剥夺他的长子的权利。

我们不用经历战争并把女俘当作奴隶来看我们今天社会的相似之处。许多男人,包括基督徒,不尊重女性,而是把女人当作“物品”。你只要去芽笼或新加坡任何一个情色产业的地方,就能找到漂亮但居弱势的女子,只是为了一个小时或一个晚上的快乐,她们的身体像产业一样被出租。我们也不乏这样的例子: 身为基督徒的男子有外遇,娶了他们的情妇,建筑新的家庭,离弃了他们头婚所生的孩子。

第四部分(21:18-21)讲述了对叛逆儿子的惩罚 (可能是青成或青少年人,见21:20,他们被描述为“贪食好酒”)。如果儿子不听从父母的管教,那么长老就会判处他们的死刑。虽然在我们的旧约,拉比传统和记载中没有证据表明曾经对叛逆的后代施行这种形式的惩罚,但这表明神对孩子的叛逆父母是多么严肃,以至于耶稣在马可福音7:10中说: 摩西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

今天的年轻一代感到被老一辈人忽视了。他们觉得老一辈看不起他们,或者不把他们当回事。事实如此。但同样事实也是:年轻一代不再对老一辈有应该的尊重。这种观点并不是年轻一代的错——几十年来,这个世界已经建立了榜样! 一项又一项的调查表示,超过80%的雇主认为35岁以下的人是所有工作的理想人选(不包括清洁工人和公司高管)。我们已经忘记了约翰·卫斯理在88岁时仍在大力传教;或者,莫奈在85岁后还在创作伟大的杰作;又如,米开朗基罗69岁时在梵蒂冈画出了《最后的审判》。

正如神在一段落宣布对叛逆的儿子处死刑一样,神在第五段落,也就是最后部分(21:22-23)谈到如何对待那些受绞刑或被石头砸死,然后被挂起来的人的律法。以色列和她周边的国家都普遍会把人吊起来示众(创世记40:22,约书亚记8:29,10:26,以斯帖记2:23,5:14,7:10,8:7,撒母耳记下4:12,21:12)。然而,作为一个被神分别的国家,神禁止以色列人对受害者的家人造成更多的情感痛苦。

如果一个人的身体被吊在木头上,那么在日落之后,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而要在当天结束之前被埋葬(21:22),因为对罪犯的咒诅会玷污社区和土地(民数记35:33,利未记18:24-27)。以色列人几乎不知道,在一千年后的一个黑暗的星期五下午,受膏者将被挂在木头上,直到日落,以救赎信徒背弃律法的诅咒。

加拉太书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反思与祷告 : 你能想到哪一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基督徒应该把一切不道德的事也定为非法吗? 为什么或者为什么不能这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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